辦小額貸卻背上巨額債,誰動了我的“身份”

         辦小額貸卻背上巨額債,誰動了我的“身份”

       法律專業人士建議,個人應增強資訊保護意識,銀行應提升自身防護能力和大數據識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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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冒用他人身份資訊惡意辦理貸款、信用卡的情況不時見諸報端。 法律專業人士認為,一方面與公民個人資訊保護意識不強有關,另一方面是由於一些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未嚴格落實身份核驗要求。

       “沒簽過貸款合同,沒見到過錢”,遼寧錦州的老王卻被要求償還79萬元貸款,以及近8萬元利息和逾期罰息,原因為何? 近期,北京金融法院審理了一起冒用他人身份辦理貸款,導致被冒用者背上巨額債務的案件。

       50多歲的老王曾在網上找人幫忙辦理5萬元左右的貸款。 但沒想到別人一番操作,老王不僅成了錦州某醫藥貿易公司的“股東”,還與銀行簽訂了一份為期3個月、本金80萬元的借款合同。 由於老王未按時還款付息,被銀行訴至法院。 案件經過二審,真相浮出水面,老王才終於擺脫債務陷阱。

       近年來,冒用他人身份資訊惡意辦理貸款、信用卡的情況不時見諸報端。 法律專業人士認為,這類情況的出現一方面與公民個人資訊保護意識不強有關,另一方面是由於一些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未嚴格落實身份核驗要求。

       個人信息洩露帶來的金融風險

       2022年1月15日,臨近春節時,老王突然收到法院的一紙傳票:「王某某,因金融借款合同一案,請您於2022年2月8日在線出庭應訴。 “法庭上,銀行訴稱,老王作為某醫藥貿易公司”股東“與該行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本息合計近87萬元。

        老王卻表示,自己從未聽說過該醫藥公司,更別提是該公司的“股東”了,也未與銀行簽過借款合同。 不過,老王回想起,自己曾在網上找人辦理小額貸款,按對方要求辦理了該銀行的卡,並開通了電子銀行,後來他還將卡、驗密設備及身份證一併託人捎給這位辦理者。

       老王表示,自己從始至終沒收到過任何貸款,但面對銀行出具的貸款合同、身份證影像等證據,他一時百口莫辯。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老王敗訴,他要向銀行償還這筆巨額貸款和利息。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紅枝在接受《工人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聯繫方式等個人身份資訊,收入、不動產、車輛、納稅額、公積金繳存等個人財產資訊,帳號、開戶行、餘額、交易密碼、驗證碼等個人帳戶資訊,以及指紋、面部識別資訊等個人生物識別資訊都屬於個人隱私資訊,這些資訊的洩漏可能給個人帶來金融風險。

       李紅枝說,不法分子可能利用獲取的個人資訊冒充熟人借款、虛假投資、貸款等,不僅給使用者造成財產損失,還可能導致個人信用記錄受損,類似事件還導致受害者可能會被牽涉到相關民事和刑事案件中。

      金融機構應嚴格落實核驗要求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主任許可表示,之所以出現冒用他人身份資訊辦理貸款,一方面是個人資訊保護意識不足,導致敏感信息洩露,另一方面是金融機構未嚴格落實相應的核驗要求,在管理上存在潛在風險和漏洞。

      一審敗訴后,老王決定上訴。 二審時,老王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自己對辦理案涉貸款未參與、不知情,自己的股東身份也是他人冒充身份簽字而來。

      最終,法院審理發現,老王“簽署”的貸款合同載明,該類貸款只能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請,而老王僅是公司擁有2%股權的“股東”,既不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沒有取得該公司授權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去開展借貸業務,所以老王並不是該借款合同的適格主體。 案涉貸款也沒有進入老王的帳戶或與老王有直接關聯的帳戶。

      法院認為,銀行在簽訂和履行案涉貸款合同中具有明顯過錯,所以銀行與老王之間的借款關係不成立,老王不承擔還本付息的合同責任。

      拿到判決書的那一刻,老王如釋重負。

      牟某也曾經歷過個人資訊被冒用的情況。 2018年底,牟某前往一銀行辦理申請貸款事宜,卻被工作人員告知因其未及時清償信用卡內的欠款,已在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產生違約不良記錄,無法申請貸款。

       經查詢,牟某發現有人盜用其資訊在另一家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且額度已用盡。 牟某通過起訴銀行,並對信用卡申請表簽名處筆跡進行鑒定,以及提供勞動合同、房產證等材料證明,最終牟某的徵信不良記錄才得以消除。

      在便利性和合規安全性間找到平衡

      經濟學者盤和林告訴記者,個人資訊流失導致的冒用情況多發生於小型金融機構,主要是合規監管未覆蓋導致違規情況的發生。 “可能也有一些業務員,為了完成任務冒用私人資訊。”

     對此,盤和林建議,要完善金融機構內部的合規化管理流程,按規矩辦事。 在資訊收集方面金融機構也要在便利性和合規安全性之間找到平衡。 此外,金融機構還應擔起責任,建立完善的內部資訊管理機制,比如要求調用資訊的人必須留痕,以技術手段加強資訊安全保護。

       李紅枝直言,在金融領域,個人資訊被盜用、濫用的管道紛繁複雜,包括但不限於:不法分子通過偽造官方網站、發送虛假郵件或簡訊,以客服、招聘、婚戀為藉口採集消費者發音、面部資訊等方式誘騙消費者輸入個人資訊; 個人在公共場所使用不安全的公共Wi-Fi 進行金融交易,點擊來源不明的網址,下載並安裝來源不明的軟體或應用等導致資訊被盜等。

       “冒用濫用他人個人資訊,屬於身份盜竊,或涉及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受到民事和刑事責任處罰。 為避免個人資訊被冒用、濫用,個人也應增強資訊保護意識。 “李紅枝舉例說,遇到要求提供個人資訊的請求時,務必核實對方身份和信息的真實性; 金融交易時應使用安全可靠的網路; 在授權第三方應用訪問個人金融資訊時,務必瞭解其許可權範圍和用途,避免無限大授權。

       隨著銀行的線上轉型,傳統的線下核驗方式逐漸被線上低成本、快捷的方式替代。 許可建議,銀行應提升自身防護能力和大數據識別能力,堵住程序和系統漏洞。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