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養老機構同時收住特困供養人員的不得降低服務水平和品質

        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  記者12日從民政部獲悉,民政部、財政部近日專門印發通知,部署做好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集中照護服務有關工作。 通知要求,收住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的養老機構,應滿足《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基本規範》強制性標準要求並具有收住中度失能及以上老年人的服務條件,不得採取分灶吃飯、分區隔離等做法區別對待收住的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 養老機構同時收住特困供養人員的,不得降低特困供養服務水準和品質。

       通知明確集中照護服務物件範圍,主要是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且自願入住養老機構的失能老年人(經評估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齡老年人(年齡在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 實施長期護理保險政策地區參保人員已經通過基金支付基本護理服務費用的,不納入救助範圍。

        通知對集中照護服務標準和補助標準等方面作出規定。 通知強調,各地應按照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的總體要求,合理確定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集中照護服務標準和補助標準。 原則上,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集中照護服務標準不得超過當地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和全護理照料標準的總額。 對入住養老機構的經濟困難老年人的補助標準,按照集中照護服務標準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確定,並相應扣除經濟困難失能老年人等群體的老年人護理補貼、養老服務補貼和殘疾人“兩項補貼”。

       通知還指出,有條件的地方可將「老年父母+殘疾子女」家庭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重度殘疾人納入集中照護範圍,參照本通知執行。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