趨利避害 程式化交易監管實施細則出爐

       日前,滬深北三地交易所發佈公告稱,為加強程式化交易監管,促進程式化交易規範發展,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制定了《程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簡稱《實施細則》),並向市場公開徵求意見。

       近年來,為了規範程式化交易行為,監管層多舉措推進相關領域監管制度建設。 業內人士表示,程式化交易領域監管框架的不斷完善,有助於優化程式化交易相對中小投資者的技術、資訊和速度優勢問題,進一步呵護市場、提振投資者信心。

       六方面細化監管程式化交易

       據悉,此次《實施細則》的發佈,承接了今年5月證監會發佈的《證券市場程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簡稱《管理規定》),落實了新《證券法》和《管理規定》等對程式化交易監管的具體要求,在內容上全面配套、有序銜接,細化完善具體制度措施,與相關上位法及相關通知共同構成了程式化交易監管規則體系。

       整體來看,《實施細則》共八章四十五條,主要包括了報告管理、交易行為管理、信息系統管理、高頻交易管理、滬深股通程式化交易管理、監管檢查六大方面內容。

       其中,在報告管理方面,《實施細則》規定,交易所對程式化交易實施報告管理。 首次進行程式化交易前,會員客戶應當向會員報告。 報告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會員客戶要在規定時限內向會員進行變更報告,後者向交易所報告。

       同時,會員要對客戶報告資訊進行充分核查。 《實施細則》要求會員應當建立程式化交易監測識別與報告核查機制,一方面及時發現達到報告及變更報告要求的客戶,另一方面對客戶身份進行穿透核查,對帳戶資金資訊、帳戶交易資訊和交易軟體資訊等進行核查。

       而交易所拿到報告資訊后,除了及時確認外,還會定期開展數據篩查,對程式化交易投資者的交易行為與其報告的交易策略、頻率等資訊進行一致性比對。

       在交易行為管理方面,《實施細則》對程式化交易重點監控事項進行了明確——重點監控暫態申報速率異常、頻繁暫態撤單、頻繁拉抬打壓、短時間大額成交等異常交易行為。 同時,還明確了機構、會員的合規風控職責,以及程式化交易導致證券交易出現重大異常波動后,交易所採取的處置措施(包括暫停交易、停牌停市)等。

      此外,參與程式化交易的滬深股通投資者也要參照適用《實施細則》進行管理。 根據《實施細則》,滬深股通投資者適用與內地投資者相同的交易監控標準。 在報告路徑方面,滬深股通投資者應當向香港經紀商報告,並經由香港證券交易所提供給相應交易所。 而若該群體未按規定報告或發生異常交易行為,滬深交易所將安排開展監管協作。

       對高頻交易實施差異化監管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程式化交易中最受到市場關注的高頻交易,此次《實施細則》也作出了專項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此前證監會《管理規定》的監管思路。

       首先,《實施細則》對高頻交易標準進行了明確,投資者交易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屬於高頻交易:一是單個帳戶每秒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300筆以上; 二是單個帳戶單日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20000筆以上; 三是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實施細則》對高頻交易作出了差異化監管安排,包括額外報告要求、從嚴管理異常交易行為、實行差異化收費標準等。 其中,《實施細則》要求存在高頻交易的投資者報告高頻交易系統伺服器所在地、高頻交易系統測試報告、高頻交易系統發生故障時的應急方案以及交易所要求報告的其他資訊。

      同時,交易所還表示,將對高頻交易實施重點監管。 投資者進行高頻交易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的,交易所可以按規定從嚴採取自律管理措施,並要求會員加強相關客戶交易行為管理。 會員應當加強對高頻交易的實時監控。 投資者進行高頻交易可能出現《實施細則》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的,會員應當按照委託協議約定立即採取有效控制及處置措施,避免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也應當識別自身存在高頻交易情形的帳戶,並進行嚴格管理。

       “對高頻交易實施差異化監管,既不是要將這種交易方式拒之門外,也不是聽之任之,而是體現了'趨利避害、規範發展'的思路。” 中國證監會市場監管一司司長張望軍此前表示。

       程式化交易監管制度建設不斷完善

      隨著新型資訊技術廣泛運用,程式化交易已成為重要的交易方式。 在業內人士看來,程式化交易有助於提升市場活躍度和提高交易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市場流動性。 不過,程式化交易特別是高頻交易相對中小投資者存在明顯的技術、資訊和速度優勢,一些時點也存在策略趨同、交易共振等問題,加大了市場波動。

       近年來,為了規範程式化交易行為,監管層多舉措推進相關領域監管制度建設。 2020年,新《證券法》正式施行,首次對程式化交易監管作出原則性規定,要求進行程式化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不得影響交易所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隨後的2021年2月、2023年9月,滬深交易所分別發佈了可轉換公司債券和股票市場程式化交易報告通知,北交所也於2023年9月發佈了股票市場程式化交易報告通知,建立起對應市場的程式化交易報告制度。

       今年5月,證監會發佈《證券市場程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對證券市場程式化交易監管作出總體性、框架性制度安排。

       “我國資本市場程式化交易起步比較晚,但發展速度較快,目前程式化交易投資者持股市值佔A股總流通市值的比重在5%左右,交易金額佔比約29%,對程式化交易特別是高頻交易實施嚴格的監管是境外成熟市場的普遍做法。” 光大證券表示,相關領域監管框架不斷完善,有助於提振投資者信心。 從影響來看,其落地也削弱了程式化交易特別是高頻交易相對中小投資者的技術、資訊和速度優勢。

       與此同時,對影響市場正常交易秩序、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管部門也始終保持嚴的基調和“零容忍”的高壓態勢,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快速反應、重拳出擊。 今年2月20日,滬深交易所對寧波靈均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異常交易開出罰單,對其實施暫停或限制交易措施並啟動公開譴責程式。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院長田利輝表示,加強對程式化交易監管尤其是高頻交易監管,是基於我國市場上中小投資者佔比居多的現實選擇,相關舉措的落地也是呵護市場的一種體現。

 

       來源:經濟參考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