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區之聲:應加大懲治“忽悠式回購”

 

 

  從嚴查處“忽悠式回購”,嚴查涉嫌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等違法違規行為,出手整治上市公司“蹭熱點”、短線交易等,是近期相關部門從嚴監管的重點。近日,在某交易所上市的一家上市公司,因承諾回購公司股份,在公司帳面充盈情況下,時隔一年卻未實施。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對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並將相關違規行為記入誠信檔案。

 

  上市公司作為參與資本市場的重要力量,用真金白銀回購公司股票,能向市場傳遞積極資訊,有助於穩定市場情緒,引導市場預期,活躍市場投資,在維護市場平穩運行方面發揮積極作用。通常而言,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包括回購並登出股權激勵股份等消息的發佈,往往有利於該公司股票價格上升,吸引了不少投資者關注。但總有一些上市公司,只打雷不下雨,在發佈回購資訊後,卻遲遲不付諸實施,純粹是忽悠市場。

 

  資本市場應是誠信市場,對“忽悠式回購”露頭就打。證監會曾明確要求,任何人不得利用股份回購從事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違法行為,不得通過“利益輸送”“忽悠式回購”等行為損害公司及投資者合法權益。《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修訂稿明文要求,要從嚴監管,對“忽悠式回購”行為進行嚴厲約束,包括防範上市公司和相關主體借助回購實施操縱股價、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在近期召開的稽查辦案表彰獎勵會上,證監會再次強調保持資本市場監管“嚴的基調”。

 

  上市公司誠實守信告別忽悠行為是應有之義,一旦失信必將付出代價,得不償失。監管部門應採取舉措,聚焦問題公司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正不斷加大對“忽悠式回購”相關責任人員的懲戒力度。對於上市公司及相關方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證券交易所可以視情節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予以紀律處分。如果有借回購實施操縱股價、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也可能受到刑事方面的追究。

 

  金融監管的硬措施有助於促進各經營主體“有諾必行”。各家上市公司應自覺嚴格履行承諾,做到“一諾千金”,自覺維護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這對維護二級市場穩定、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本報評論員